【yue (基本不販資料、有】評論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a8888】評論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防止犯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跟監得延長,最長1 + 1 = 2年III. 依第1...
【yamoler Teac】評論
X(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
【yue (不販資料有販售請】評論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Sheng】評論
(A)跟監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