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及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
(B)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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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ue (基本不販資料、有】評論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a8888】評論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防止犯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跟監得延長,最長1 + 1 = 2年III. 依第1...

yamoler Teac】評論

X(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

yue (不販資料有販售請】評論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Sheng】評論

(A)跟監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