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字:得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有一危樓恐會造成對路人之傷害,經該管行政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拆除,如屆期仍不拆除,則該管行政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所生費用由執行機關估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此行為名稱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行政機關為督促負有行政法上義務之人,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內容為目的所為之公權力強制手段。(B)假執行 →假執行係法院於財產上給付之判決確定前,賦予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宣告,目的在預防敗訴之被告,一方面以上訴之方法阻止原判決之確定,另一方面趁機脫產,致使勝訴之原告,於判決確定後無從獲得強制執行之效果,以保障勝訴者之利益,乃有假執行制度之設計,故假執行即為暫時執行或先為執行之意。(C)代履行(D) 直接強制 →第32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字:得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其行為能由...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間接強制:代履行、代履行費用)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代履行);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以下比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 (先) 代預納,再向義務人求償)拍賣、鑑價、估價、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