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X(A)應一律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
【王傑】評論
A 行政程序法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1﹞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緊急遊行)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B 行政程序法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2﹞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C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小小元】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A)應一律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第12條第二項有但書規定,故非一律。第 13 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B)不予許可通知書,應載明不服之訴願救濟程序(C)漏未記載救濟期間之通知書,自收受日起 30 日內為限→→→集會遊行法未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