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漢肺炎危害世界】評論
刑事訴訟法§158-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阿立】評論
具結(刑事):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具結(民事):為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法院命證人朗讀結文並簽名。通常結文內會記載:「當(係)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出處:名詞解釋-司法院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5%85%B7%E7%B5%90&SYS=M
【阿喵】評論
(一)證據能力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這項資格必須符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如證人須依法具結,也就是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他的證言才算有證據能力。我國《刑事訟訴法》採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因此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設有三種限制:(1)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例如單純傳聞之詞、證明書或意見書、報紙刊載之訊息、警察局案件移送書、起訴書、自訴書、告訴狀等。(2)違反關聯性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