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Д༎ຶ`)╯】評論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PH】評論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huhuihsuan】評論
筆記#
【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評論
選項A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違禁物,不...
【toma】評論
刑法第38條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限制:1.客觀限制:關聯客體(實現構成要件之事實前提,ex.飛車搶奪之動力交通工具)-無特別規定不得沒收2.主觀限制:過失犯-犯罪工具的沒收限於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