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醫生甲欲殺丙,將每日由乙為丙定時注射之營養針劑調包為毒針,不知情的乙持該針劑注射丙血管致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同時犯
(C)乙為故意殺人罪之正犯
(D)甲為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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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雖然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但卻利用自己對他人之優勢支配地位,而以他的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之目的

nyako1129】評論

幫樓上補充 強迫欺騙都屬於高支配度而成立間接正犯也就是說 如果被利用人可以"自己決定" 的話就不是間接正犯這題難一點改成護理師中途發現醫生的計畫 但決定遵照醫生的計畫走這時候醫生就會是教唆犯了

法警加油】評論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雖然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但卻利用自己對他人之優勢支配地位,而以他的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之目的

nyako1129】評論

幫樓上補充 強迫欺騙都屬於高支配度而成立間接正犯也就是說 如果被利用人可以"自己決定" 的話就不是間接正犯這題難一點改成護理師中途發現醫生的計畫 但決定遵照醫生的計畫走這時候醫生就會是教唆犯了

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評論

答案D以下為本人見解,如有錯誤請於指正間...

@】評論

關於3F的說法個人淺見如護士發現醫生調包毒針 也願意一起殺丙 基於共同承擔 兩人最後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醫生調包毒針屬於預備行為 實施注射的乙則是著手後成立殺人既遂罪

@】評論

回4F醫生讓不知情的護士注射毒藥 護士雖是下手殺害丙之人 但背後主導者醫生甲才是具支配地位者 護士只是被醫生控制 符合「不知或不能選擇不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成立共同正犯重點在於「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本題的護士與醫生間明顯沒有犯意聯絡 護士根本沒想殺人 是醫生想殺 不成立共同正犯在構成要件階段中 護士雖符合客觀構成要件(殺人行為既遂)但並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具主觀犯意)間接正犯(1)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2) 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之行為。(3) 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4) 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

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評論

本提是間皆正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