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下列何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有管收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
(B)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
(C)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D)公務員犯搶奪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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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添丁】評論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jeff340606】評論

上班犯普通人也能犯的罪下班才犯不算

】評論

瀆職罪(第120~134條)第 126 條I.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27 條I.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29 條I.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wak4763987】評論

我是這樣想的 準瀆職罪如果有規定公務員身分的則不適用D搶奪是一般人都會犯的 所以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