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僅例外時得以法令加以規範
(B)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包含人民有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C)憲法第 13 條之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D)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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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A)釋字第573號:宗教團體管理、處分★★★...

阿喵】評論

依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法規制定標準法(以下簡稱「前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一條:「凡法律案由立法院三讀會之程序通過,經國民政府公布者,定名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經立法院認為有以法律規定之必要者,為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程序通過之,以及第三條:「凡條例、章程或規則等之制定,應根據法律。」等規定觀之,可知憲法施行前之訓政初期法制,已寓有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但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亦得以未具法律位階之條例等規範形式,予以規定,且當時之立法院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之成員組成。是以當時法律保留原則之涵義及其適用之範圍,均與行憲後者未盡相同。本案...

111行政三等上榜】評論

釋字第573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3年02月27日 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解釋文1  依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法規制定標準法(以下簡稱「前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一條:「凡法律案由立法院三讀會之程序通過,經國民政府公布者,定名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經立法院認為有以法律規定之必要者,為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程序通過之,以及第三條:「凡條例、章程或規則等之制定,應根據法律。」等規定觀之,可知憲法施行前之訓政初期法制,已寓有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但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亦得以未具法律位階之條例等規範形式,予以規定,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