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侵害,不包括假借職務名義所為者
(C)該條文之「公務員」,是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規定之狹義公務人員
(D)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與被侵害自由或權利之間,須有直接立即之因果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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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晨光永遠在發光】評論

回復 2F 3F (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行為不法就是我們說的違法行為,合法行為對人民所構成的侵害就是我們說得特別犧牲,例如徵收土地,所以給補償。(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侵害,不包括假借職務名義所為者 學生時期我打工的餐廳與客人有餐點上的衝突,那個客人剛好是警察,後來解決後又來消費,那名警察在結帳時跟我聊起那件事情,並且亮起他的警察執照。雖然我當下挺不屑的,但基於我只是小員工也不能怎樣,只能為上次的事件道歉。然後他就得意洋洋.....看完整詳解

Judy】評論

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O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最廣義的規定 「損害的發生」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 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 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至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 觀判斷之。一般而言,因果關係是屬於事實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本 於職權依法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由法院加以認定。

三等鮭魚衝衝】評論

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之要件「執行職務」主觀說:1.依組織法及個別行政法規  2.具有該項法定職務  3.該公務員有以之為職務執行之意圖(若行為人僅有假藉職務機會之意思,公報私仇所為之行為,並非執行職務。)客觀說(職務外觀說):外觀上從客觀的第三者(通常為法院)看起來足以被認為係在執行職務即該當於國賠法上之執行職務。主觀說會造成被害人民舉證上的困難,客觀說則有擴張保護人民之效果,較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意旨,應以客觀說較為可採。

十六夜】評論

(C)最廣義說:國家賠償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