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 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B)丙因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裁處

第 20 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第 23 條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第 9 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第 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45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續聘決定時,大學得就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B)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須經申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

大學對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救濟:申訴、再申訴、再審議或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以作成不續聘決定之學校機關為被告。

不續聘決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對之進行權利救濟程序。

【評論主題】38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A)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B)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C)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評論內容】

行程法3:適用範圍

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除外。】

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外國人入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事項除外。】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屬認定行政契約之依據?(A)約定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者 (B)以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契約之標的者 (C)締約雙方之主觀願望在於締結行政契約者 (D)約定事項中有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函釋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評論主題】1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攜帶使用之警用行動電腦,係屬下列何種公物?(A)公共用物 (B)行政用物 (C)特別用物 (D)營造物用物

【評論內容】1、【公共】用物: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物。如【道路、橋樑、河川】2、【行政公物】:行政機關供內部使用之物。如:【辦公廳舍、執行職務之器材設備(警用電腦)、警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有關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B)法律保留原則乃積極依法行政 (C)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為依法行政原則之兩大要素 (D)行政規則不得有裁罰規定

【評論內容】

依法行政:兩大要素分別為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法律優越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不得有裁罰規定@未必有法律明確授權

【評論主題】36 關於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

【評論內容】

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O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最廣義的規定 「損害的發生」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 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 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至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 觀判斷之。一般而言,因果關係是屬於事實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本 於職權依法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由法院加以認定。

【評論主題】34 司法院大法官數度就人民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或通盤檢討,認定應允人民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依據之主要理由為何? (A)都市計畫之變更及通盤檢討皆具有行政

【評論內容】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依現行法制,人民縱認其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俟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參照)。然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限制(都市計畫法第六條及第三章至第六章等相關限制規定參照),影響區內人民權益甚鉅,且其內容與行政處分往往難以明確區隔。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評論主題】30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造成夫妻稅負增加,違反性別平等 (B)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者,

【評論內容】

釋字第696號: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解釋,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何法規? (A)適用有利於人

【評論內容】

釋字783: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

【評論主題】1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若干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平等權 (B

【評論內容】釋字748摘要解釋文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違。

【評論主題】14 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較未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職業選擇自由 (B)藝術表現自由 (C)言論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

釋字第806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

上開三規定就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部分,已涉及對人民選擇在臺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人職業主觀條件之限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5條保障職業選擇自由之意旨有違。至於就街頭藝人所從事之藝文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為之加以審查部分,尚無違比例原則。

上開三規定就涉及審查藝文活動內容之部分,其管制目的難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藝術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但對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審查部分,則與比例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理由書:人民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以實現自我,依其藝術創作之種類及表現,在知性、感性層面,尋求與表演對象之意念溝通及相互理解、共鳴,故人民得充分表現藝術之自由,不僅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表現自由之範疇,甚至屬具有高價值之言論,應受憲法高度之保障。

【評論主題】10 考試委員如何產生?(A)考試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B)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D)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評論內容】憲41總統職權:任免文武官員(1)總統任命:任命行政院長(2)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任命權(3)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檢察總長。

【評論主題】6 關於立法院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C)立法院委員會每次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D)立法院得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

立法院權限O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O得設各種委員會O得提出領土變更案O憲增4之3:★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評論主題】4 參與行政院會議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D)行政院副院長

【評論內容】憲58:行政院會議:行政院設立,由院長(主席)、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

【評論主題】42 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雖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為人民,也得請求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

【評論內容】

行程法137: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符合第93條第1項情形時,得作成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行程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48 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應負國家賠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A)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第 7 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C)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D)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43 A 行政機關和 B 公司間訂立行政契約,且雙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於契約中約定,B 公司於契約約定給付有債務不履行時,A 機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嗣 A 機關以該契約為強

【評論內容】行程法148: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評論主題】36 某甲因拒絕繳交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甲屆期不履行繳交罰鍰,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行政執行處 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甲 (B)甲經拘提到場

【評論內容】

(B)甲經拘提到場,法官應依法訊問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5項: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評論主題】45 在行政程序中,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A)本人或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評論內容】行程法32:【公務員自行迴避】:本人、本配、前配、三姻親、四血親、共同權利/義務、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行程法33:【當事人得申請迴避】(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認為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公務員所屬機關職權命為迴避】(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評論主題】33 有關廢止行政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乃廢止原合法授益處分之事 由,惟行政機關對事件狀況為不同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原先之評估,

【評論內容】

(C)選項先看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二項準用第121條的補償時效。

準用第121條第二項「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知有原因2年內為之,最長5年。

【評論主題】38 下列行政行為之爭議,何者屬於行政契約之性質?(A)公立高中對其教師依法所為年終成績考核之爭議 (B)公立大學對大學教師依法所為解聘之爭議 (C)行政機關與廠商締結政府採購契約後,於履約期間該行政

【評論內容】38 下列行政行為之爭議,何者屬於行政契約之性質?(A)公立高中對其教師依法所為年終成績【考核之爭議→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31 有關行政處分作成之程序與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也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評論內容】

行程法108 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種金錢給付原因具有國家損失補償之性質?(A)檢疫隔離 (B)流浪狗咬傷人民 (C)地下電纜漏電導致人民受傷 (D)路樹傾倒砸毀車輛

【評論內容】

補償:合法賠償:非法,設置欠缺或管理不當(國賠法第3條參照)

(A)檢疫隔離 : 所指為社會補償,主要是因為發生天然災害或重大特殊事故(如此次肺炎),造成人民遭受損失,國家為照顧人民生計,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所提供的必要協助及補償。國家損失補償 : 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

【評論主題】27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

【評論內容】X(D)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須經言詞辯論為之→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237條之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不採言詞辯論主義)﹝1﹞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O(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第237條之2(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1﹞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O(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第237條之3(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1﹞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2﹞交通裁決事件中撤...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即時強制乃係實現因處分或裁定所生義務之手段 (B)即時強制之方法包括交通管制 (C)對人之管束,不得逾 48 小時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

【評論內容】

(A)即時強制乃係實現因處分或裁定所生義務之手段 X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即時強制手段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包括交通管制)

管束不得超過24小時。

即時強制所受損害,得請求損失補償。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私人醫療院所間,就健康保險事項之協定 (B)公立學校聘用教師 (C)國家賠償之協議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人民間,就依法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評論內容】關鍵字: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協定→市有非公用財產之提供使用,目前作業實務上所簽訂之市有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則是被定性為「私法契約」。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私人醫療院所間,就健康保險事項之協定→行政契約(B)公立學校聘用教師→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18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自始無效 (B)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即永久有效 (C)行政處分之廢止,向將來失效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A)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B)可依第 117 條撤銷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評論主題】1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128條 【行政程序重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A)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B)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C)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D)--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評論主題】16 稅捐機關就同一事實,因認原調增利息收入之核定違法,於有利於相對人之情況下,減少應補徵之稅額,變更原核定內容。此一變更行為係屬下列何者性質?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治療 (C)行政

【評論內容】

重複處分:Repeat。第二次裁決:Again。處分轉換:Replace

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之治療方式有,補正及轉換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103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題目論述為有利於相對人情況下,因此選行政處分之轉換

【評論主題】24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等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此為下列 何種類型之決定?

【評論內容】一、【不受理】決定(程序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1)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2)訴願法第2條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廢止時失其效力 (B)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C)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受益人未返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3 若核定函文謂:「臺端申請使用會場已獲同意,惟倘臺端使用會場未遵守防疫規定,本處將禁止臺端繼續使用」 ,本函屬於下列具有何種附款之行政處分? (A)條件 (B)負擔 (C)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評論內容】核定函文謂:「臺端申請使用會場已獲同意,惟倘臺端使用會場未遵守防疫規定,本處將禁止臺端繼續使用」。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入社或退社,陳報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等相關事項,該機關之備查行為 (B)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他機關職缺工作 (C)劃設行人專用道及禁止

【評論內容】(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入社或退社,陳報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等相關事項,該機關之備查行為。事實行為

【評論主題】7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於 管轄之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即(一)事務管轄,指依事務性質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事務。(二)土地管轄,即依地域限制而定機關之權限,如台北市國稅局以台北市為其轄區。(三)對人管轄,謂依權力所及之人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機關對所屬員工。(四)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之事務分屬於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如縣政府建設局、省政府建設廳。(取自法務部-立法理由-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這題不應該是複選題嗎?事務管轄+層級管轄

【評論主題】5 有關行政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路主管機關委由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乃屬間接行政 (B)警察處罰違規停車之行為,乃屬公權力行政 (C) COVID-19 疫情期間,政府紓困補助行為,乃屬給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屬於直接行政作為。

【評論主題】4 甲公司與乙市政府簽訂有關客運轉運站之興建、營運及移轉合約,乙市政府根據該市費率審核要點,由不同屬性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召開費率審查會議,核定轉運站營運時相關 費率。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因此,【法院】應得為【適法性】之審查。法院至少能夠審查適法性,專業事項屬於判斷餘地。

【評論主題】3 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行政原則係屬權力分立原則之議題 (B)法律優位原則指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旨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C)法律保留原則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

【評論內容】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於訴願之標的?(A)環保局開設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 (B)稅捐機關開設的暫緩稅額通知書 (C)附條件環境影響評估許可 (D)政府與民眾間簽訂自願搬遷和解協議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標的為行政處分,選項D之和解協議為行政契約,它並非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不能依此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A)違法排放廢氣,廢止排放許可證 (B)逾期未繳納稅金者課以滯納金 (C)命有公共安全之虞的營業場所停止營業 (D)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之設備沒入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6

【評論主題】13 有關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 (B)須有單獨法定地位 (C)須具備完全獨立的人員編制或預算 (D)有當事人能力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機關,不須具備完全獨立的人員編制或預算(不需要完全獨立)。94年聯席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屬不確定法律概念?(A)申請紓困條件為因受疫情影響而生活陷入困頓者 (B)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受理機關應以公正積極態度處理之 (C)對於人民違法排放污染之裁罰,同一法條同一年內有違反並裁罰

【評論內容】

(A)申請紓困條件為因受疫情影響而【生活陷入困頓】者(B)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受理機關應以【公正積極態度】處理之(C)對於人民違法排放污染之裁罰,同一法條同一年內有違反並裁罰在案者得加重處罰(D)開發行為對於環境生態有【重大侵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

(C)關鍵字為加重處罰。加重處罰是一種法律效果,行政裁量(已發生法律效果後的決定行為),而非不確定法律概念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B)農田水利會 (C)國立大學 (D)法律扶助基金會

【評論內容】

公法人: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3.行政法人。4.原住民部落

摩友口訣:孫中山去運動表演救災後,(住)宅在家看文化電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評論主題】25 駕駛人於路邊停車格內停車,主管機關因該處地層下陷,緊急遂請拖吊業者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駕駛人事後發覺車輛因移置而受有損害。其可提出何種救濟? (A)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 (B)向主管機關提起民事損

【評論內容】

主管機關因該處地層下陷,緊急遂請拖吊業者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

屬於【合法的即時強制措施】,即時強制【人民受有損失】,得向【處分機關】請求【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可參照)合法的移車行為 (即時強制),人民受有損失,要走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補充:違法,國家賠償。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於訴願之標的?(A)環保局開設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 (B)稅捐機關開設的暫緩稅額通知書 (C)附條件環境影響評估許可 (D)政府與民眾間簽訂自願搬遷和解協議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故【訴願標的】為【行政處分】。選項D之和解協議為行政契約,因為它並不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契約】要打【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A)違法排放廢氣,廢止排放許可證 (B)逾期未繳納稅金者課以滯納金 (C)命有公共安全之虞的營業場所停止營業 (D)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之設備沒入

【評論內容】

下列何者 非 屬行政罰? (A)違法排放廢氣,廢止排放許可證(B)逾期未繳納稅金者課以滯納金 (C)命有公共安全之虞的營業場所停止營業(D)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之設備沒入-----------【行政罰法§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D) 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2】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C)】、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

【評論主題】15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係因廠商已無履行義務能力者,例如第 13 款(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該「刊登行為」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A)裁罰性之不利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總結:1~12款、第14款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直接用行政罰法第27條3年時效)第13款:【刊登行為】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原因: 第13款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

【評論主題】23 甲所有的部分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鄉公所並鋪設柏油道路,設置路燈及負責道路修繕。經過數十年鄰地的聯外道路系統已相當發達,已少有公眾使用該既成道路。甲希望能使用供公眾使 用既成道路的土地,擬向行

【評論內容】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屬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規則?(A)財政部針對營業稅法適用之解釋函 (B)環保局針對違法棄置廢棄物之裁罰基準 (C)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D)交通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評論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法規命令】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名稱。

【評論主題】8 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因辦理業務有重大疏失且不服長官命令,態度惡劣,經該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暨甄選委員會審議後,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作成記一大過之決議。甲於收受機關公文書通知其考 績會決議核予記一大過之結果

【評論內容】

8 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因辦理業務有重大疏失且不服長官命令,態度惡劣,經該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暨甄選委員會審議後,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作成記一大過之決議。甲於收受機關公文書通知其考 績會決議核予記一大過之結果後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本題係屬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之【陸、考核獎懲  二、平時考核懲處 (三) 申誡以上之懲處】  → 改認行政處分 → 救濟途徑為【復審】→【行政訴訟】 ------------- 【公務人員考績法§12第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即時強制的敘述,何者正確?(A)即時強制方法對人管束措施,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有維護公益之必要時,機關自行審酌即可為之 (C)人民因執行機關依

【評論內容】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1﹞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評論主題】21 內政部警政署委由縣警察局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等事項。甲為美國籍外國人,向縣警察局申請永久居留,經縣警察局審核後認甲不符法定申請資格,甲不服,欲提起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A)內政部警政署與縣警察局

【評論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和縣警察局是【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1﹞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第4條(訴願之管轄)﹝1﹞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無對外以自己名義行文的能力?(A)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B)雲林縣警察局 (C)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D)國立臺東大學

【評論內容】(A)宜蘭縣政府【教育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5 條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一、【一級內部單位】:(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二、【二級內部單位】:科。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B)雲林縣警察局、(C)高雄市政府環...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規則?(A)財政部針對營業稅法適用之解釋函 (B)環保局針對違法棄置廢棄物之裁罰基準 (C)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D)交通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評論內容】

摩友口訣:龜龜細辦綱標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法規命令】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名稱。背誦口訣:規規細辦綱標準。糟糕版背誦口訣:龜龜系辦肛標準(C)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憑證收費【標準】→法規命令行程法第150條(法規命令之定義)﹝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規則】

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實務上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名稱有【 「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規定」】…等, 此類具名稱之行政規則其格式亦常以條列方式處理,但不用第○條,而是改以【點】方式表示。 

【評論主題】11 核發陸生來臺就學簽證,並附記在臺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此項附記為行政處分何種附款?(A)條件 (B)負擔 (C)保留廢止權 (D)期限

【評論內容】核發陸生來臺就學簽證,並附記在臺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此項附記為行政處分何種附款? (A)條件(B)【負擔 】→ 做成一【授益處分】,並【同時課予】【特定 不作為 or 忍受】之義務。(C)保留廢止權(D)期限-------------【行政程序法§93】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一、「期限」: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始期:於這個時點後,行政處分才...

【評論主題】3 A 市環保局審查甲工廠廢水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間的展延申請,A 市環保局要求甲工廠須支付鄰近里民健康檢查費用,始能通過審查。甲工廠負責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時,得主張 A 市環保局違反 何種一般行政法原則

【評論內容】須支付鄰近里民健康檢查費用,始能通過審查→(B)【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採取的【手段】與所欲追求的【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連結】關係。

【評論主題】48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與審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B)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C)由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D)由普通法院視案件具體

【評論內容】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且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甲機關請求及協議】。如果誤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會【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庭》】。簡言之,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與審理程序,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42 關於人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立醫院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B)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

【評論內容】【人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公立醫院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機關。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拒絕其申請時,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外國人得申請。【政資§4】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 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 (公立醫院)】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政資§14】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

【評論主題】38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皆可為送達 (B)未成年人不得為代收人 (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公

【評論內容】(A)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皆可為送達第 72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B)修正為【未成年人得為代收人】第 8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

【評論主題】41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與行政罰法分別處罰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第二項: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評論主題】15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除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處斷外,並應先予以撤職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I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II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17 行政機關在法律未有轉委任授權之情況下,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以補充法律不足之處,係與何等原則相牴觸? (A)法律優位原則 (B)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C)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D)法律保留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524 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解釋爭點健保法第31條及授權所定之醫療辦法等規定違憲?解釋文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12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B)法人其代表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C)因避免自己財產之緊急危

【評論內容】第 9 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法人其代表人之故意、過失,【推定】該法人之故意、過失詳 第 7 條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因避免自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詳 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處罰時】,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備註:...

【評論主題】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原處分機關確認為無效時起,不生效力 (B)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對其發生效力 (C)經公告之一般處分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原處分機關確認為無效時起(×),自始(○)不生效力(B)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之翌日(×)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C)經公告之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第 3 日(×)發生效力(D)經刊登政府公報之一般處分,原則上自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1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不得將違法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B)對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係屬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C)僅能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16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C)。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B)對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係屬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A)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D)。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我國之所以存在不得以通常修憲程序變更的憲法原則,係源自何處?(A)憲法本文規定 (B)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C)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國民大會代表宣示

【評論內容】我國不得以通常修憲程序變更的憲法原則,係源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499號:修憲界限的憲法基本原則(.....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A)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 (B)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 (C)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D)公務人員俸給與退

【評論內容】

釋字第605號: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B)、俸給與退休金(D)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C),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官等受保障,職等得調任

【評論主題】14 依憲法明文規定,結社自由受到特別限制(應超出黨派)之公職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A)監察委員 (B)陸海空軍職業軍人 (C)審計長 (D)考試委員

【評論內容】

應超出黨派人員

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3項)

全國陸海空(C138)

察委員(C+6)

試委員(C88)

平交易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

官(C80)

有個人叫保軍他在監考公法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具有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國家應設計與組織相符之程序,使其保障能經由有效之程序參與而落實? (A)一般行為自由 (B)遷徙自由 (C)宗教自由 (D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自由:具有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國家應設計與組織相符之程序,使其保障能經由有效之程序參與而落實。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於涉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A)健康權 (B)人身自由 (C)人格權 (D)居住自由

【評論內容】

釋字785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72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A)基本國策 (B)民主共和

【評論內容】

釋字721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第 一 節 國防

第 二 節 外交第 三 節 國民經濟第 四 節 社會安全第 五 節 教育文化第 六 節 邊疆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