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Ellyn】評論
是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 非法官
【Judy】評論
(B)甲經拘提到場,法官應依法訊問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5項: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ミヤザワ】評論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骨頭硬拒跑步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