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除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處斷外,並應先予以撤職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C)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上級機關許可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子子】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I 公務員兼...

sxaxg】評論

A. 公服法13III+IVIII 公★★★★★★、...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除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處斷外,並應先予以撤職(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C)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上級機關(×)服務機關(○)許可-------------------------*先下小結:不可經營 → 商業 & 投機事業;例外為【非】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的【股東】,持份10%↓OK原則不可,例外依法得兼 → 【公營】董事or監察人                                         → 【公職】or【業務】;但依舊【絕對...

Judy】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I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II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