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評論
1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裁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行政訴訟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第一項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B)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93 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看完整詳解
【TY】評論
統整:可為裁判程度-->終局判決訴訟標的的一部達到可為裁判程度-->得為一部的終局判決各種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達可為裁判程度-->中間判決行政訴訟所生程序爭執,達可為裁判程度-->得先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