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皆可為送達
(B)未成年人不得為代收人
(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公示送達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之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李靈】評論

(A)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

Judy】評論

(A)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皆可為送達第 72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B)修正為【未成年人得為代收人】第 8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