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先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A)訴願
(B)復審
(C)再審
(D)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蓉】評論

流程:不服行政處分、考績丙等...→復審(向考試院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公務員保障法§25)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公務員保障法§77)→行政訴訟(行政法院)(釋字785)不服懲戒法庭的懲戒(相當於法院的最終確定判決)→具有法定原懲戒法庭聲請「再審」(公務員懲戒法§85)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看完整詳解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第25 條 (損害權益之復審)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