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懲戒法庭得經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同意,裁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C)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停止職務之裁定,得為抗告
(D)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美時莎沫】評論

此題懲戒法第4、5、6條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A)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懲戒法第5條(簡化)I 懲戒法庭認為情節重大,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B同意改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