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虎生風】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popo】評論
(A)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 (B)須有單獨法定地位 (C)須具備完全獨立的人員編制或預算 具備獨立的人員編制及預算的組織,才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而稱為「行政機關」,才能代表各行政主體做出意思表示(D)有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21條: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政機關:1.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A)由於行政主體本身並沒有形成意思之能力,因而不具備行為能力,故須透過意思機關代其為之。因此行政機關應以自己名義,對外發生法律關係 。2.從事公共事務:本條所謂「從事公共事務...
【Judy】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機關,不須具備完全獨立的人員編制或預算(不需要完全獨立)。94年聯席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