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D)與公辦民營醫院一樣,排除國家賠償...
【嗶莫】評論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303511260 號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分為「違法公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要件各有不同。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