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B)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Judy】評論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1﹞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陳ㄚ青】評論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L】評論
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