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合法的移車行為 (即時強制)→ 要走損失...
【TY】評論
主管機關因該處地層下陷,緊急遂請拖吊業者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屬於合法的即時強制措施-->即時強制人民受有損失,得向處分機關請求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可參照)補充:違法->國家賠償。
【Judy】評論
主管機關因該處地層下陷,緊急遂請拖吊業者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屬於【合法的即時強制措施】,即時強制【人民受有損失】,得向【處分機關】請求【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可參照)合法的移車行為 (即時強制),人民受有損失,要走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補充:違法,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