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虎生風】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8號行政判決本件上訴人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被上訴人拆除系爭水道上駁坎等一切建造物並返還系爭土地,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及不當得利230,580元,被上訴人答辯以其為系爭土地上排水溝之管理機關,系爭土地供作區域排水用途年代久遠已逾20年,且於公眾使用之初,亦無土地所有權人阻止之相關紀錄,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排除他人之使用,不同意拆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進行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並無公用地役權存在,且所稱系爭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實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Judy】評論
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屬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