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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格權部分摘錄★★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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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8摘要解釋文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今年要上榜!】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748未使相同性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不符合憲法第22條維護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