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若干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平等權
(B)婚姻自由
(C)人格自由
(D)性傾向選擇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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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評論

(C)人格權部分摘錄★★748...

Judy】評論

釋字748摘要解釋文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今年要上榜!】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748未使相同性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不符合憲法第22條維護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