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司法院大法官數度就人民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或通盤檢討,認定應允人民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依據之主要理由為何?
(A)都市計畫之變更及通盤檢討皆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B)人民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應許訴訟以資救濟
(C)都市計畫變更或通盤檢討,人民無從參與審議
(D)人民對行政法規或措施有異議,應交由司法仲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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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依現行法制,人民縱認其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看完整詳解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684 號  人民...

【用戶】Jud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依現行法制,人民縱認其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俟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參照)。然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限制(都市計畫法第六條及第三章至第六章等相關限制規定參照),影響區內人民權益甚鉅,且其內容與行政處分往往難以明確區隔。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