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嗶莫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ii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是「接受」,對不信任案是「提出辭職」。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看完整詳解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依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失敗後,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B立法院得對覆議失敗之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C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即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D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主動宣告解散立法院(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