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依法受理釋憲聲請之標的,下列何者不曾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受理,而係最新之憲法訴訟法所增加者?
(A)修憲條文
(B)行政機關函示
(C)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D)法院判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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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初考高分上岸^^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法律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審理案件方式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審理結果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憲法審查客體法規範(法律或命令)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看完整詳解

【用戶】三等鮭魚衝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第 59 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用戶】十六夜

【年級】

【評論內容】憲法審理「法庭化」!過程、文書全公布憲法法庭將審理過程「法庭化」,且應公開聲請書以及機關答辯書,法庭上的言詞辯論過程,更有應以適度公開播送的規定。新制不僅會公布主筆大法官的姓名,甚至大法官最後裁決的同意、不同意比數與姓名亦須公開,有別於以往「不公開會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現行違憲審查標的未及於「司法權」。新制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人民可針對「個案」終局裁判聲請釋憲。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