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消特111 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最佳解已買 (B)應改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民國 106 年軍公教退撫制度之修正,已屬不真正溯及既往 釋字第 714 號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註六)。 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乃指行政法規並非適用於過去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亦非僅適用於將來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是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註九)。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這二個觀念已在上次110年司法特考法緒考題 考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14
【用戶】讓我上榜媽的拜託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3F的圖記起來就可以清楚知道 真正溯及既往 與 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差別再套用到題目上(B)---> 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當新法生效後,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就已經發生,而生效後仍持續發生的行為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