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等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此為下列 何種類型之決定?
(A)不受理決定
(B)駁回決定
(C)無理由決定
(D)情況決定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Judy】評論

一、【不受理】決定(程序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1)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2)訴願法第2條第.....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訴願法 第 83 條-情況決定...

Uranus】評論

一、不受理決定(程序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二、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1)訴願法第79條: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