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哥】評論
C 自知悉起2年內.....看完整詳解
【Judy】評論
(C)選項先看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二項準用第121條的補償時效。準用第121條第二項「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知有原因2年內為之,最長5年。
【emmy110169】評論
第121條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ss】評論
有關廢止行政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乃廢止原合法授益處分之事由,惟行政機關對事件狀況為不同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原先之評估,並非在此所謂事實之事後變更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B) 以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為廢止原合法授益處分之事由,實乃情事變更原則之體現(C) 原處分機關合法廢止行政處分後,原處分自廢止時失其效力,但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遭受財產上損失,於知悉該處分廢止事由時起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