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mhi L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B)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看完整詳解
【Zong Xian Hua】評論
第 108 條(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1...
【Judy】評論
行程法108 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