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評論
(A)即時強制乃係實現因處分或裁定所生義務之手段 X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即時強制手段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包括交通管制)管束不得超過24小時。即時強制所受損害,得請求損失補償。
【emmy110169】評論
第36條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 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37條2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41條1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 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D Lock】評論
(B) 即時強制之方法包括交通管制,例如:因車禍而阻礙交通車輛,予以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