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哥】評論
第 18 條 (減輕處罰1/2、免除處罰1/3)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Judy】評論
第 9 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法人其代表人之故意、過失,【推定】該法人之故意、過失詳 第 7 條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因避免自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詳 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處罰時】,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