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函釋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看完整詳解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法務部101 年 10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3108140 號函要旨(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C)一、按行政契約,係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定有明文。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A)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B),(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D)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
【Judy】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函釋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A ria】評論
奇怪的是行政契約還有一點是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之關聯前面大大引用之規定第4點不就違反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