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B)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C)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D)訴願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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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懶怠毀所有 110地特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看完整詳解

【用戶】琪_111人事行政高考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之10種情形:法規命令、裁量基準、機關聯絡、行政指導、統計報告、預算決算、請願訴願、採購契約、補助情況、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合議制內部單位不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