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懶怠毀所有 110地特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看完整詳解
【用戶】琪_111人事行政高考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之10種情形:法規命令、裁量基準、機關聯絡、行政指導、統計報告、預算決算、請願訴願、採購契約、補助情況、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