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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釋708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又此類事.....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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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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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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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