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C)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
(D)針對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15】評論

(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釋708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又此類事.....看完整詳解

popo】評論

(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meian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