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評論
(C)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看完整詳解
【Judy】評論
行執法17:法院裁定管收。
【polly】評論
管收:最長不得逾3個月、須法院裁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管束:最長不得逾24小時、行政機關可自行為之(即時強制)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