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A)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B)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C)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D)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