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為限,方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國家賠償法所定之請求權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賠償義務機關時開始起算
(C)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須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D)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者,如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合程式不合法,行政法院得一併駁回國家賠償 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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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嗶莫】評論

補充(D)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是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因行政法院就國家賠償部分,自當事人依法「附帶」提起國家賠償時起取得審判權,而案件經行政法院審理後,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者,此時行政訴訟既經裁定駁回,其依國家賠償法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自得一併裁定駁回。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A)國家賠償法§3I、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 民事判例     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只要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即可     依本次108年12月修法,將「公有公共設施」改為「公共設施」,將修法前實務見解明文化,即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事實上管理能力者,國家均有可能構成賠償責任,至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具有所有權,則在所不問。(B)國家賠償法§8I、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3之1   「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C)國家賠償法§3     在兩類國家賠償責任中:公務員違法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須公務員個人有故意或過失,始成立國家賠償;  ...

小德】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決議 行政法院一併駁回國家賠償 (就掰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