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憶婷】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臨時職位不需要公開招聘,儘管這種制度經常因其靈活性而受到讚揚,但它們允許自由裁量任命。當臨時工作者有目的地過渡到長期公務員職位時,政治化的風險會特別高」 ,這樣的論述與下列那一人事行政 主題的

【評論內容】

回11樓 潘德頓法又稱文官法 1883 年 為修正分贓制任用私人的弊端,而建立的客觀公正用人而以功績制的才能 成就作為客觀依據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應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A)行政中立訓練 (B)升任官等訓練 (C)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D)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2條 保訓會或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有1. 公務人員考試.....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者,本國籍配偶得主張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救濟 (B)刑事被告於不起訴

【評論內容】(C) 決議應該是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法律問題: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決      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評論主題】7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復審程序為公務人員專屬,其家屬無法適用(B)非現職之公務人員,其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受侵害者,仍可提起復審(C)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三項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評論主題】48.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應如何處理?(A)向公務員上級報告(B)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C)請求移轉管轄(D)要求停止行政程序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