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ll Chen】評論
司法之審查權,僅及於行政之不法,而裁量之適當性、妥當性,則屬行政自主之空間。
【ChuMi Je】評論
有裁量權 如可罰1000~3000元罰鍰,怎麼審查1000或2500誰適當??但可以審查4000,一定違法
【李憶婷】評論
僅及於合法性之監督而不及於合目的性之監督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僅能審查行政機關之決定是否合法,而不能審查行政機關如何決定始更符合行政目的,否則無異於以行政法院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此參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僅得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臻顯灼。原審認上訴人法務部於其行政執行官預算員額核減部分,雖得裁量減額錄取行政執行官,但並非毫無範圍之限制,仍應於預算員額核減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無非司法權介入行政裁量之選擇空間,對於上訴人法務部甄審錄取名額之多寡進行實質審查,顯已逾越司法審查之權限,核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