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關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 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 對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D) 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9075
統計:A(713),B(881),C(241),D(64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訴願管轄之機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之格式

用户評論

【用戶】Jia Pei Do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容易和行政程序法69條「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人。」弄混

【用戶】鄭曲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法、代、管可只送一人/公同共有要都送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B)由郵政機關送達者,皆應為掛號 (C)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行政機關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政機關為送達人 (D)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用戶】養如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63號爭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