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D.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YC】評論
題目「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時」,指的即是行政程序法第13條的「積極競合」
【小凱】評論
權力分立
【劉玄符】評論
管轄權的順序:1.受理在先之機關。2.不能分別先後受理,由各該機關協議。3.不能協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人民得向共該上級機關指定管轄。)4.無共同上級,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指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