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書面之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
(A) 限制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
(B)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
(C) 經公告之一般處分
(D) 專門資格之鑑定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8961
統計:A(3692),B(55),C(44),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訴願管轄之機關、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用户評論

Shih-Han Huan】評論

行政處分記明理由..標準記載情形1.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2.行政機關做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3.依其他法規所做出之各種規格化處分書4.依法製作要式處分免除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97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所以說你的醬汁呢?】評論

未知大一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