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26 條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15F正解!因為你不知道機關要耗多久才要作成處分
【鬼斗哥】評論
《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不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救濟時,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 →免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降低其官等級俸之調職處分: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職等之職務 →停職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