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
(C)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同法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6939
統計:A(120),B(4073),C(124),D(224),E(0)

用户評論

Ty Chen】評論

第73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Yen Long Lee】評論

無故拒絕不受領,應為留置送達處理

Ko Nan】評論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