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B) 代履行與怠金為行政執行法之間接強制方法
(C)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D)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5876
統計:A(397),B(116),C(4162),D(6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管收、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七條(執行期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用戶】偉偉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