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B) 行為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可視為有過失
(C) 行政機關應就行為人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D) 法人之代表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2844
統計:A(331),B(5867),C(1282),D(9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懲戒與懲處、行政罰的界定與處罰

用户評論

【用戶】Gil Ouy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7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採推定過失,且依立法理由第三點: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方為保障人權之進步立法。行政罰法7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用戶】莫忘初衷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B)必須是故意或過失才會有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處罰(C)1.在行政罰法尚未公布施行前,我國是採取釋字275號的看法(=採推定過失主義),就是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任何原因理由在所不問,先推定你有過失再說,如果人民不想要被處罰,那就必須自己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之倒置),有時候舉證是何其的困難,所以法諺上才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阿』~顯然這個釋字是對人民非常不公平的。2.所以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其中第7條就是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人民要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受違反行政法義務上的處罰,同時將舉證責任歸於行政機關,這對人民才有保障3.總結: 自從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釋字275號自不應再予以援用,所以從今以後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處罰的人民開心了,因為更有保障了~~~~~(D)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

【用戶】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違法即罰 = 無過失責任(就算是意外也不放過你)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以淺見舉個例子:甲開車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下照片,行政機關必須提供照片作為舉證才可罰甲。 此為C選項。甲超速的行為被"推定"是有過失。然而,推定可以舉反證。甲超速如果是載快要臨盆的老婆去醫院,就可以用"緊急避難"來推翻"有過失"。故B選項應為"推定",而非"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