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之裁罰程序?
(A) 告知受處罰者得選任辯護人
(B) 確認違反義務之行為人的身分
(C) 執行職務之人員出示職務證件
(D) 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5006
統計:A(6209),B(264),C(603),D(7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罰的界定與處罰、行政罰法v.s.行政執行法v.s.地方制度法罰鍰

用户評論

【用戶】Atta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C第 33 條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D第 35 條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當你超速或闖紅燈被攔下,警察會~~~(其實想舉酒駕,但怕爭議大,鍵盤魔人太多,算了)1.確認違反義務之行為人的身分 2.執行職務之人員出示職務證件 3.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