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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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公務員合法侵害人民權益時,國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應為違法 (合法為行政上損失補償)(B) 公務員故意不法侵害人民權益時,由公務員而非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由國家而非公務員 (國賠法第2條,然後國家機關再向故意過重大過失公務員求償)(C) 公有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財產受到損害,若公務員無過失,國家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3條第一項)(D) 私人所有而由國家管理之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家仍須負賠償責任 (因為由公權力管理(既成道路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