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何者敘述錯誤?
(A) 機關應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當事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
(B) 行政執行之方式有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
(C) 機關得依職權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
(D) 代履行之費用,應由義務人繳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848
統計:A(872),B(476),C(5577),D(6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管收

用户評論

【用戶】Shu Yu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C) 機關得依職權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哎呀~20個按讚的人,搞錯啦~

【用戶】Steven L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覺得本題C選項爭點應該在"職權" 而不是執行順序,因為"或"並沒有寫明先後順序,只是把強制擺前面而已。而本題涉及對人民之強制行為,故"依法"...個人淺見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發動是依法令(法定要件完成)而非職權

【用戶】Yan Xing Ya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直接強制方法與使用時機-間接強制優先原則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直接強制之使用時機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應屬為「最後之手段」。故本法第 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