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lugTin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125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16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這題充滿了很多不確定法律概念,B選項: 訴訟程序通常皆有兩造當事人之對立,而行政程序則否何謂對立呢?並沒有很明確。以行政指導來說好了,如果韓國有戰亂,行政機關勸導人民不要去韓國,但人民偏偏就是要去。 這樣不也形成對立的情形嗎?